11月22日,記者從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獲悉,12月1日起,我區將實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新政,在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規范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交易秩序的同時,進一步激活農村土地資源要素,增加村集體和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促進城鄉融合發展。
據了解,《自治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將于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其中提出,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所有權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納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范圍。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或者出租必須履行民主決策程序。”據自然資源廳相關工作人員介紹,出讓、出租方案必須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書面決議,結果向全體村民公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設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資金專門賬戶,留歸集體的土地增值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統一管理,及時公開資金使用情況,嚴格監督監管;剩余的土地增值收益,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公平分配。
我區將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實施嚴格監管,要求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鼓勵優先使用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對布局零散、基礎設施等條件薄弱、確實無法直接利用的,在保證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和建設用地不增加的前提下,采取土地整治、區位調整等方式進行開發利用。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應聯合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監管機制,將出讓或出租宗地的信息、價格、動工時間、違約責任等合同內容錄入寧夏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監管平臺。 (記者 趙銳)